2018年11月中國電信與菲律賓本地企業合資成立的MISLATEL(後更名為 “DITO”)成功得標 “菲律賓第三牌”,宣告終結在此之前被兩大電信運營商Smart及Globe壟斷的時代。外資加入市場競爭將進一步降低電信服務費率,提升電信服務品質 ,給與許多中小型相關企業有降本增效的機會,促使菲律賓電信市場蓬勃發展。本文介紹在菲律賓經營電信業務應獲得哪些許可或牌照,申請相關許可或牌照需要準備的材料,最後表列在菲律賓制度下的電信服務分類。
菲律賓國家電信委員會(NTC)是菲律賓電信行業的獨立監管機構,資訊技術部(DICT)則為菲律賓主管電信政策的部門,也是NTC的上級單位。但是NTC與其他DICT的行政下屬單位性質不同,屬於獨立的委員會,對於涉及具體的電信行業事務有獨立的監管權力,而DICT則強調政策擬定及協調功能。想了解更多欢迎联系和咨询我们,微信BGC998 电报@BGC998
菲律賓的電信行業主要受1995年頒佈的《公共電信政策法》(RA 7925)及NTC頒佈的多項監管影響。以監管方式區分,可以將相關的業務分為(1)基礎電信服務(2)增值服務。根據《公共電信政策法》,國際電信服務(運營電纜登陸站和國際長途電話服務)、交換載波服務(運營國家傳輸骨幹網)、本地交換服務(國內固定電話服務)、蜂窩行動電話服務屬於基礎電信服務。1995年至今已25年,由於技術和市場不斷發展,當時表列的服務類別實際上已有變化。
近年來,輿論呼籲政府修法放鬆外資准入門檻。現行法下,任何一種基礎電信服務及增值服務,外資股權比例均不得超過40%;菲律賓眾議院已於2019年通過 “公共服務法案(Public Service Act)” 及 “資料傳輸開放存取法案(Open Access in Data Transmission Act)”,經參議院表決通過施行後,電信行業的外資股權比例將提升或廢除。
1. 基礎電信服務(Basic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
如公司經營的業務屬於基礎電信服務,需要取得兩個階段的許可。第一階段需要取得經菲律賓國會批准的 “特許經營權”,性質相當於國會立法,才能在全國或部分地區運營基礎電信服務。第二階段需要取得國家電信委員會(NTC)頒發的公共事業許可證(CPCN)或臨時授權(PA),此階段要求運營商證明其在技術上和財務上有能力執行業務,並證明存在市場需求;此外,須對項目進行詳細的描述,包括服務區域、具體收費標準及有效期限等。
(1)特許經營權(Franchise)
(a)特許經營權的授予相當於立法程序,它需要透過國會開會討論、表決及總統簽字方能生效。但特許經營權僅粗略的界定業務活動範圍以及運營商可以運營的地區,沒有具體細節性的規範業務內容,因此取得特許經營權後,需要再向監管機構,也就是國家電信委員會(NTC),申請公共事業許可證(CPCN)。
(b)特許經營權的有效期為25年。
(2)公共事業許可證(Certificate of Public Convenience and Necessity)
(a)取得特許經營權是取得公共事業許可證(CPCN)的必要條件。特許經營權通常包括一項規定,即 “被許可人應向國家電信委員會(NTC)獲得適當的許可證、執照和證書;未經NTC授權,不得使用無線頻譜”。CPCN詳細的規範運營商提供的各項服務,包含將要建設的基礎設施及其地點、所需的覆蓋區域範圍和業務目標、應遵守的限制和條件、客戶支付的費用以及費率等。
(b)CPCN的核准程序是一個漫長的准司法程序,該程序包括通知利益受影響的各方(即已在計畫運營區域內開展業務的其他運營商),舉辦公聽會審核申請人的資格、財務能力、技術能力以及服務可行性的證明;申請人必須證明其提供的服務是公眾所需要的,並且不會造成基礎設施的浪費或惡性競爭。審核CPCN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談判過程,因為NTC可以在CPCN上施加條件,例如費率區間的限制。
(c)CPCN一旦被授予,其有效期通常與特許經營權的有效期同時終止,最短不會低於5年,且不得長於特許經營權期限。
(d)在CPCN的申請資料提交完成之前,申請人可要求NTC授予其臨時授權(PA)允許其立即開展電信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提供服務。PA通常有效期為18-36個月,到期可以申請延展。
2. 增值服務(Value Added Service)
(1)增值服務的審批
提供增值服務的企業不需要獲得國會特許經營權,也不需要通過漫長的准司法程序獲得CPCN或PA,企業只需要向NTC註冊並支付費用低廉的註冊費。該註冊的程序接近備案,嚴謹度相較于特許經營權大大的降低,且註冊通過率高,有效期一般為5年。
(2)增值服務的經營限制
註冊增值服務固然程序簡單,成本低廉,但成為一個沒有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有一個商業缺點:法律上禁止沒有特許經營權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建立自己的物理網路,導致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必須從Globe、Smart及PLDT等已獲得特許經營權的運營商,取得頻寬及從海纜登陸站到城市的境內回傳線路服務,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才能在城市將頻寬分配給用戶。這個架構下,已獲得特許經營權的運營商可以在與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簽訂的設施租賃協議(Facility Sharing Agreement)到期後,提高頻寬的價格來吞噬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利潤,因為它們控制著骨幹網路及城域網路。此外,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也不能直接通過衛星接入頻寬,因為衛星服務也屬於需要取得特許經營權的業務。
沒有自有網路的服務提供者被吞噬利潤的狀況,可以從以下實際案例看出:從呂宋島的甲米地(Cavite)到八打雁(Batangas),不到100公里距離的頻寬,由電信運營商出售給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時,每MB的售價約為3.50美元。但是,從香港到菲律賓(約1000公里距離)的頻寬成本僅為每MB 2.7美元;從香港到洛杉磯(約9000公里距離)的頻寬每MB僅需約0.90美元。因此目前的制度有利於擁有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發展,增值服務提供者等ISP企業則很難有大幅成長。
申請/註冊的程序已如前述,此不贅述。本節僅說明申請/註冊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增值服務(VAS)註冊要求
國家電信委員會(NTC)要求增值服務(VAS)申請人提交以下註冊材料:
− 已簽訂的設施租賃協議(例如,與PLDT,Globe,Smart,Converge等電信運營商租用線路或寬頻使用協定);
– 已簽訂的互連協議(與本地切換式網路、蜂窩移動網路、中繼無線網路或寬頻接入網路提供商);
– 提供服務需要使用的設備和材料清單;
– 商業模式的簡要說明;
– 終端零售價格的參考費率;
– 擬提供的每項增值服務清單和說明;
– 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註冊或貿易工業部(DTI)註冊文件,證明該實體百分之六十(60%)以上的股份為菲律賓公民持有,並且實收資本至少為1000萬比索;
– 貿易工業部的許可證;
– 年度審計財務報表;
– 註冊費:30,000比索(無需每年繳納更新費)
2. 網路電話服務(VoIP)註冊要求
網路電話服務(VoIP)被視為VAS的一種,但註冊要求有所不同。根據NTC的規定(MC 05-08-2005),要求VoIP申請人提交以下註冊材料:
– 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註冊或貿易工業部(DTI)註冊文件,證明該實體百分之六十(60%)以上的股份為菲律賓公民持有,並且實收資本至少為1000萬比索;
– 已簽訂的設施租賃協議(例如,與PLDT,Globe,Smart,Converge等電信運營商租用線路或寬頻使用協定) ;
– 已簽訂的互連協議(與本地切換式網路、蜂窩移動網路、中繼無線網路或寬頻接入網路提供商);
– VoIP服務提供地清單;
– 註冊/更新費:50,000比索/年
此外,NTC還要求VoIP申請人提供500萬比索的履約保證金,以確保申請人會按約定向公眾提供VoIP服務。履約保證金的繳納可以透過已在政府服務保險系統(GSIS)登記的保險公司。
3. 特許經營權及CPCN的申請要求
特許經營權的授予相當於立法程序,其申請難度非常大,成本的花費無法事前準確測算,大部分的成本在國會議員的遊說。如果申請特許經營權的目的是希望組建自有的物理網路以便進行寬頻服務或網路服務提供,則資本和技術要求至少需符合上述VAS或VoIP的註冊要求。
如果預申請的基礎電信服務是 “蜂窩(蜂巢)行動電話服務” 則要注意:NTC 在2018年以前已超過二十年沒有就蜂窩行動電話服務授予新的許可證,直到2018年終於公開招標,即2018年底中國電信與菲律賓本地公司合資成立的公司 “DITO”(更名前為MISLATEL)中標 “菲律賓第三牌”,目前並沒有跡象顯示NTC會頒發第四張蜂窩行動電話服務許可證。 申請CPCN需要提交的材料,會因為申請不同的服務專案而有差異(例如申請蜂窩行動電話服務的CPCN牌照需要申請人的實繳資本額達100億比索,相當於2億美元)。一般來說有以下要求:特許經營權證書、專案財務預測、商業計畫、最低實繳資本金、技術人員資質證明、已簽訂的電信基礎設施相關合同、財務審計報告及履約保證函等。
通常而言,所有的基礎電信服務都需要取得國會審批的特許經營權和NTC頒發的CPCN或PA。沒有自己的物理網路和電信設施的增值服務提供者僅需要向NTC進行增值服務的註冊。但是,擁有自己的物理網路和電信設施的增值服務提供者同樣需要獲得特許經營權和NTC頒發的CPCN或PA。
以下清單內的服務分類是根據《公共電信政策法》及NTC的多項監管檔所形成的。現行制度下,政府沒有公佈一個完整的電信服務分類表可以詳盡所有的電信服務。下表中每個服務都可能因技術和市場不斷發展而有變化。沒有被列舉到的服務類型,不代表可以直接視為增值服務,進而不需要取得特許經營權及CPCN,而是應向NTC諮詢其分類。
基礎電信服務分類
英文 | 中文 |
Public Switched Telephone Network | 公共交換電話網絡 |
Local Exchange Service | 區域交換服務 |
Public-calling Stations/Public-calling Offices/Public Payphone Facilities | 公共呼叫站/公用付費電話設施 |
Inter-exchange Carrier | 長途電話 |
National Toll Transmission Value-added | 長途傳輸增值 |
Enhanced Services Intelligent Networks | 增強型智慧型網路 |
Personal Communications Services | 個人通信服務 |
Paging Services | 尋呼服務 |
Radio Paging and Radio Messaging Services | 無線電尋呼和無線電資訊服務 |
Trunk Radio Services | 中繼無線電服務 |
Fixed Telephone Lines | 固定電話線 |
Fixed Broadband Service | 固定寬頻服務 |
Mobile Broadband Services | 移動寬頻服務 |
Fixed Line Data | 固網數據 |
Private Trunked Mobile Radio | 專用集群移動無線電 |
Telepoint | 遠端通訊 |
Fixed Wireless Local Loop (WLL) | 固定無線本地環路 |
ISDN Voice-channel | ISDN語音通道 |
Digital media (Video-streaming) | 數位媒體(視頻串流) |
Cellular Mobile Telephone Services (CMTS) | 蜂窩行動電話服務 |
Digital Subscriber Line (DSL) | 數位用戶線路 |
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s (GSM) | 全球移動通信系統 |
International Gateway Facility (IGF) | 國際閘道設施 |
Integrated Services Digital Network (ISDN) | 整合式服務數位網路 |
Multimedia Messaging Service (MMS) | 多媒體訊息服務 |
Multi-channel Distribution System (MMDS) | 多通道分配系統 |
Local Multi-point Distribution System (LMDS) | 本地多點分配系統 |
Local Exchange Earner (LEC) | 本地交換運營商 |
Data Leased Channel Circuit Network | 資料租用通道電路網路 |
Mobile, Cellular, Wired or Wireless 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 | 移動、蜂窩、有線或無線電信系統 |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Mobile Cellular | 國內和國際移動蜂窩 |
Mobile Data | 移動資料 |
Integrated Electronic Information and Computer Services | 綜合電子資訊和電腦服務 |
Internet Gateway and Exchange and Internet Protocol Services | 閘道、交換及網路通訊協定 |
Nationwide Wired and Wireless Broadband Network | 全國有線和無線寬頻網路 |
Wired and/or Fixed Wireless Broadband Multimedia Networks and Services | 有線和/或固定無線寬頻多媒體網路和服務 |
Satellite Transmit and Receive Systems | 衛星發射和接收系統 |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Submarine Cable Landing Stations | 國際和國內海底電纜登陸站 |
Digital Mobile Communications | 數位移動通信 |
Voice & SMS Services | 聲音&短訊服務 |
Browsing & Other Data | 流覽和其他資料 |
Fixed Line Voice and Landline (basic) | 固定電話(基本) |
Local Calls | 本地電話 |
Landline to Cellular | 固定電話到蜂窩電話 |
International Direct Dialing (IDD) | 國際長途直撥 |
Wireless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 | 無線電信服務 |
Fixed Voice Services | 固定語音服務 |
Interconnection Services | 互聯服務 |
Telegraphic Station Services | 電報站服務 |
增值服務分類
英文 | 中文 |
Messaging services | 短信服務 |
Audio conferencing | 語音會議 |
Audio and video conferencing | 語音和視訊會議 |
Voice mail service | 語音郵箱服務 |
Electronic mail service | 電子郵箱服務 |
Information service | 資訊查詢服務 |
Electronic Gaming Services except gambling | 電子遊戲服務(不包括博彩) |
Applications service | 應用服務 |
Content and Program service | 內容服務 |
Audiotext service | 聲訊服務 |
Facsimile service | 傳真服務 |
Virtual Private Network service | 私人網路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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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 (VOIP) | 網路通訊協定語音服務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