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菲律宾司法入籍的复杂过程,并深入探讨了往往导致此类请愿被驳回的关键因素,揭示了这一重要法律旅程的复杂性和细微差别。
入籍申请和司法入籍
菲律宾的司法入籍程序是外国人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的合法途径,赋予他们与本土出生的公民相同的权利和特权,但少数例外情况(即担任公职)除外。
入籍是一个重要的步骤,涉及各种法律程序、严格的要求以及菲律宾司法系统的综合评估。虽然菲律宾历来欢迎来自不同背景的个人寻求入籍,但这一过程并非没有挑战,入籍申请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被驳回。
入籍申请被驳回的原因
我们依赖最高法院裁决的案例,其中列举了入籍申请被认为不充分并因此被驳回的情况。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入籍申请被驳回的主要原因如下:
A。关于 Ng Bui Kui 申请成为菲律宾公民的事宜。NG BUI KUI 诉 Republic GR No. L-11172 1958 年 12 月 22 日,最高法院因未能遵守公布要求而驳回入籍申请。
b. 关于 CELESTINO CO Y QUING REYES 申请成为菲律宾公民的事宜。CELESTINO CO Y QUING REYES 诉Republic GR No. L-10761 1958 年 11 月 29 日,最高法院因未能遵守公布要求而驳回入籍申请。
C。关于 ROBERT CU 申请成为菲律宾公民的事宜。ROBERT CU 诉 Republic GR No. L-3018 1951 年 7 月 18 日,最高法院驳回了入籍申请,因为未能遵守至少两名可信人士的宣誓书,声明他们是菲律宾公民并亲自了解菲律宾的情况。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是菲律宾居民。
d. 关于 LUIS UY 申请成为菲律宾公民的事宜。LUIS UY 诉共和国 GR No. L-7054 1955 年 4 月 29 日,最高法院驳回了入籍请愿书,因为未能遵守共和国第 530 号法案——一项对入籍作出附加规定的法案,特别是——不缺席菲律宾,为期两年。
e. 在菲律宾公民请愿案中,FELIX A. QUA(别名 QUA HOCK DU)诉共和国 GR No. L-19834 1964 年 10 月 27 日,最高法院因不相信入籍申请而驳回入籍请愿书菲律宾宪法的基本原则。SC 表示,记录显示,请愿人在其证词中没有任何地方表明他相信菲律宾宪法的基本原则。他仅作证说他知道上述原则(Tsn., 107-110, 149, 1951, 153-154),并列举了其中一些原则(Tsn., 151, 154)。知道是一回事,相信自己所知道的又是另一回事。知识的证据并不是信仰的证据。
F。在 1965 年 3 月 30 日 LEONIDAS S. TAN 申请成为菲律宾公民诉共和国 GR No. L-19694 案中,最高法院驳回了入籍申请,理由如下:
我。未能说明申请人居住过的所有地点。这次失败是致命的。SC表示,请愿人不仅需要说明他现在的地址,甚至还需要说明他以前的居住地。也就是说,这里所要求填写的不是法定住所或者住所,而是实际居住地或者申请人实际居住过的地方。这样做的理由是为了方便个人或政府机构跟踪或检查申请人的不同活动,这些活动可能对请愿书至关重要。
二. 虽然他的品格证人可能对申请人在莱特岛逗留期间的行为有个人了解,但这些证人不能被视为有资格成为其在马尼拉期间良好道德品质的“保险人”,因为他在提出申请之前已在马尼拉居住了三年。请愿书。理由是,法律要求外国人在菲律宾居住的整个期间提供适当且无可指责的行为证明,但此处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三. 未能证明有利可图的贸易、业务或专业/职业。
G。在 1965 年 6 月 30 日菲律宾公民 ANTONIO SY 诉共和国 GR No. L-19636 案中,最高法院驳回了入籍申请,理由如下:
我。品格证人必须能够亲自证明申请人在菲律宾整个居住期间的无可指责的行为;和
二. 申请人的专业、贸易或职业收入应合理地保证他将成为菲律宾的资产,而不是负担。
H。在共和国诉尊敬的案件中。Reyes GR No. L-20602 1965 年 12 月 24 日,最高法院驳回入籍申请,理由如下:
我。申请人有必要证明其所有学龄儿童均在政府认可的学校接受小学和中学教育,其中菲律宾历史、公民和政府课程是课程的一部分。
二. 法律规定,入籍申请人必须在“其要求的整个居住期限”内将其子女送入认可的当地学校。由于申请人在此援引其所谓的连续居住超过 30 年的理由,以便获得提交必要意向声明的豁免,因此还必须考虑同一时期,以确定法律的其他要求是否无法解决的不足。事实上,他的所有孩子都是在申请人已经居住在菲律宾时出生的,如果他能够获得获得该国公民所希望的培训的特权,那么后者有义务为他的孩子提供该国所希望的培训菲律宾公民。这是申请人未能做到的。
三. 申请人被称为“Sotero Tan Chiong”。然而,正式公布的入籍请愿书仅以“陈琼”的名义出现。申请人的另一个名字在公布的请愿书中未披露,这足以证明该申请被拒绝。
四. 虽然申请人提供的品格证人——一名律师和一名会计师——可能是可靠、负责任的个人,但考虑到申请人援引其所称居住超过30年的理由,才有资格成为“后者行为和行为的保证人”。行为,”上述证人必须认识他同样的年限。诚然,这些证人是在 1947 年才认识申请人的,因此在修订入籍法的考虑范围内,他们不能被视为“可信证人”。
我。关于 TANPA ONG(又名 PEDRO TAN)申请成为菲律宾公民的申请。PEDRO TAN 诉Republic GR No. L-20605 1966 年 6 月 30 日,最高法院因未能证明丰厚收入而驳回入籍申请。SC 表示,入籍法中规定的申请人的收入每年仅为 P3,000.00。考虑到他要抚养妻子和七个孩子,这笔收入不足以满足目前高昂的生活费用。
j。关于加入菲律宾公民的申请。COSME GO TIAN AN 别名 ANA 诉 Republic GR No. L-19833 1966 年 8 月 31 日,最高法院驳回入籍申请,理由如下:
我。请愿人在未经司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别名,违反了联邦法案 142,并且
二. 申请人实际上从未从事过任何有利可图的工作。
k. 关于 ANACLETO LIM(又名 LIM ENG CHUAN)申请成为菲律宾公民的申请。ANACLETO LIM 别名 LIM ENG CHUAN 诉Republic GR No. L-21193 1966 年 9 月 30 日,最高法院因未能证明任何丰厚收入而驳回入籍申请。
湖 关于入籍菲律宾公民的申请。LIM ENG YU 诉 Republic GR No. L-20809 1966 年 8 月 31 日,最高法院驳回入籍申请,理由如下:
我。未能证明有利可图的贸易或职业。SC表示,申请人假装所得税申报表中出现的净收入实际上是他的净储蓄。
二. 因此,他不得不隐瞒这一情况以逃避缴纳合法税款。申请人的这种行为表明他的道德品格并非无可指责,也不是应有的良好,这使他失去了入籍的资格。
三. 根据入籍法第 7 条的要求,请愿书未附有申请人的抵达证明;和
四. 未能遵守法律规定,入籍申请人必须由两名“可信的人”提供担保,这两名“可信的人”必须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声誉、值得信赖、可靠,这样他们的话才能被人相信。
米。关于曼努埃尔·托(别名曼努埃尔·托)被接纳为菲律宾公民的请愿书。MANUEL TO 别名 MANUEL TOH 诉 Republic GR No. L-20156 1967 年 12 月 29 日,最高法院驳回了入籍申请,因为证明证人无法证明这一情况。
我。据最高法院称,请愿人的证人承认,他们与他的接触包括假期期间的单独会面,当时请愿人会与他们呆一两天。这种偶尔的会面不足以让他们观察申诉人的行为,或了解他的性格、他的信仰、他的社会交往和交往。换句话说,他们无法知道申请人“在其整个居住期间”是否具有适当且无可指责的行为资格。
二. 在Republic诉Huang Te Fu案(2015年3月18日GR No. 200983)中,最高法院以未披露真实收入来源为由驳回了入籍申请。SC表示,其意图逃税或隐瞒其工作的真实性质以及工资或收入金额。这是隐瞒真相;企图规避菲律宾法律而不受惩罚。
名词 在Republic vs. Kerry Lao Ong GR No. 175430 2012年6月18日一案中,最高法院驳回了入籍申请,因为其未符合拥有已知利润丰厚行业资格的要求。SC表示,Ong的总收入可能足以满足其家庭的基本需求,但根本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足以创造可观的收入超过支出的利润。如果他的收入与家庭开支相比没有明显的差距,就不能指望他的收入能够为他和他的家人“在失业、生病或丧失工作能力时提供足够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