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1990 年多米尼克联邦法律第 67:01 章,所得税法的第4附件。
支付责任: 收入超过所得税门槛的个人。
税率: 从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中扣除免税津贴后,首$20,00000的税率为16%,接下来的$30,00000为26%,随后为36%
收费于: 个人收入或商业收入。
处罚: 原税款的10% 作为罚款,对未清偿的本金按月收取 1% 利息
截止日期:应由扣除者支付,在扣除该税款的月份结束后的15 天内支付给税务局
备案: 必须每月支交付,或在上个月的15号或之前支付。周年申报表也应在下一年的 1 月 31 日之前提交。无论是否从个人收入中扣除税款,都应提交这些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