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户籍国人在菲律宾结婚之单身证明(Legal Capacity To Contract Marriage)
本处核发单身证明之应备文件

一、申请资格:在菲律宾出生,在台未设籍之无户籍国人。
二、申办目的:在菲律宾结婚使用。
三、本处核发单身证明之应备文件:

1.驻菲律宾代表处文件证明申请表: (1.) 申请人须亲自签名。可向本处领务柜台领取及缴费;(2.) 申请人应于申请表签章处亲自签名,并以正本申请表申请,本处不受理电子签名、扫描档或传真之申请表版本。

2. 申请人的中华民国护照正本,及护照资料页影本一份;

3. 申请人的菲律宾外侨居留证与菲律宾外侨登记证正本,及影印本各一份;

4. 菲律宾统计局(Philippine Statistics Authority, PSA)核发之单身证明(CENOMAR)及出生证明(Birth Certificate),2份原文件须先经菲律宾外交部(DFA)验证

5. 申请人至驻菲律宾代表处亲自切结的单身宣誓书表格(无户籍国人专用)  ( pdf / odt ) 一份

6. 规费及作业时间:

(1.) 一般件:文件正本审核如无问题,正常件为7个工作天,每件菲币800披索。
(2.) 速件:文件正本审核如无问题,速件为3个工作天,每件加收速件费菲币400披索,共计每件菲币1,200披索。
(3.) 因人力配置有限,暂不接受速件提办,除非有紧急或人道考量且能提供证明文件,本处将予以协助。
(4.) 本处依个案得要求补正、改正文件,并另行通知取件时间之情形:拟验证文件内容如有疑义,须再行查证者;拟验证文件内容有误或模糊不清无法辨识者等。

7. 注意事项:

  • 送至本处申办验证之菲律宾文件不得拆开重钉、重制、剪贴、擅改或其他任何伪变造情形,如有相关情形,本处将拒绝受理。
  • 凡经本处验证之文件如有以上任何拆开重钉、重制、剪贴、擅改或其他任何伪变造情形,将失去文件验证效力,且不会被主管机关接受,并恐触犯刑法伪造文书印文罪之虞,请务必留意,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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